有關永住者
申請永久居留的好處如下
a.沒有在留期限的問題、在留期間除了因特殊理由被強制遣返之外,取得本居留簽證可以永久居留日本國內、也不需要再辦理在理期間更新等繁複手續。
b.在日本從事的工作及時間上將不受限制、基本上不論從事什麼類型的工作都不會出現非法的狀況、也不用因工作內容改變而需要變更其在留資格的種類。
c.萬一、發生了需要被強制遣返的事實時、擁有永久居留簽證的話、有時法務大臣會許可特別在留之簽證。
d.另外,擁有永久居留簽證可證明該人士的基本生活圈在日本國內、要申請各種貸款等需要信用證明的事件時,比較容易受到信任。
e.擁有永久居留人士的配偶及子女需要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時、也可以較單純的審查條件接受審查。
擁有永久居留的好處真的不少。
依照入管法第22條2項,申請永久居留簽證的條件如下。
a.行為善良
(沒有前科、盡納稅等公共義務、過著一般正常的生活)
b. 擁有獨立自主可撫養自己的能力或是有足夠資產或是有謀生的技能
(不成為公共的負擔、以及有自己的收入或財產可以正常過日常生活)
以及
3 規定上,法務大臣認為該人士永久居留在日本符合日本的利益時,才會發出許可。
並不是滿足以上一到三項就可順利取的永久居留的資格, 會依個人實際的生活狀況和實際得活動狀況作各種審查,因此幾乎所有的申請人士都必須提出各種文件接受審查。
許可・不許可之事例
〇就勞簽證資格→永住者
持續10年以上年以上居留在日本生活
「持續」是指在留資格沒有中斷過並持續居留在日本國內,因為沒有取得再入國許可離開日本,重新取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再回來日本的場合,!不能算是持續留在日本國內。
以留學生身分進入日本國內,畢業之後繼續留在日本就業的場合,需要在變更就勞資格之後擁有五年以上的居留經歷。
〇日本人配偶等資格簽證→永住者
結婚之後需要在日本國內具有三年以上的居留經歷、若是在國外結婚或同居的情形,在結婚經過三年後、並需要擁有在日本國內居留一年一上的經歷。
〇定住者→永住者
在取得定住許可資格之後需要擁有在日本居留五年以上之經歷
即使外籍人士符合上述所有基本條件,目前所擁有的簽證資格居留期限必須是該簽證所核准中之最長期限。比如說該在留期限有一年和三年限制的話,擁有的在留期限就必須是三年期的簽證資格。
永住簽證申請的標準處理時間,需要六個月之久。比起一般的在留期間更新或在留資格更新需要更多時間,若是有可能在申請永住資格之間失去居留資格的話,必須要先申請在留期間更新。
◇「永住許可申請」時所需資料
請參照入国管理局的HP